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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过午饭,我有点问得慌,就在房子里瞎转悠。妈妈在的时候,这套房子还挺合适,现在我一个人住就太大了,我不得不把饭厅的桌子搬到卧室里来。我只住这一间,屋里有几把当中的草已经有点塌陷的椅子,一个镜子发黄的柜子,一个梳妆台,一张铜床。其余的都不管了。后来,没事找事,我拿起一张旧报,读了起来。我把克鲁申盐业公司的广告剪下来,贴在一本旧簿子里。凡是报上让我开心的东西,我都剪下贴在里面。我洗了洗手,最后,上了阳台。
我们在海滩穿好衣服,玛丽望着我,两眼闪闪发光。我吻了她。从这时起,我们再没有说话。我搂着她,急忙找到公共汽车,回到我那里就跳上了床。我没关窗户,我们感到夏夜在我们棕色的身体上流动,真舒服。
当然,法律不会这样愚蠢,径直将“不哭”判为弑母,它总要寻出“正当”的理由来要一个人的脑袋。这理由在默而索身上恰好有一个:他杀了人。我们从旁观者的立场看,默而索杀人实在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只不过是他“因为太阳”(而他是那样地喜欢太阳)而判断失误,使正当防卫的可辩护性大大地打了折扣。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才华大大不如检察官”,从“以习俗的观点探索灵魂”这一共同立场出发,他的所谓“正经人,一个正派的职员,不知疲倦,忠于雇主,受到大家的爱戴,同情他人的痛苦”之类的辩护,自然抵挡不住检察官的“怀着一颗杀人犯的心埋葬了一位母亲”的指控。从法律的观点看,检察官的指控无懈可击,律师的辩护软弱无力,默而索必死无疑。但从解除了传统价值观念的束缚和传统行为模式的制约的人性的观点看,默而索实在并没有多少可以指责的地方。他没有哭死去的母亲,但心里是爱她的,并曾努力去理解她。他“大概不爱”而愿娶玛丽,是因为他觉得人人挂在嘴上的“爱”并不说明什么。他对职务的升迁不感兴趣,是因为他觉得那并不能改变生活,而且他是曾经有过但后来抛弃了所谓“雄』心大志”。他拒绝接见神甫,是因为他觉得“未来的生活”并不比他以往的生活“更真实”。然而社会为了自身的安定恰恰要求它的成员信守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否则,一个人的灵魂就会变成一片荒漠,令检察官先生们“仔细探索”而“一无所获”;就会“变成连整个社会也可能陷进去的深渊”,令检察官先生们“意识到某种神圣的、不可抗拒的命令”。因此,站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的立场,量刑的标准其实并不在罪行的轻重,而在它对社会秩序的威胁程度,而所谓威胁程度,则全在于检察官一类人的眼力。法律的这种荒唐实在并非没有来由的。